
新湖南客户端11月27日讯(通讯员 蒋君)11月24日上午,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东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采用“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模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东安县人民政府自2022年11月2日发布通告,东安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均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常年为禁猎期,弹弓属于禁止使用的工具。胡某、艾某、唐某3人在禁猎期间使用气枪、弹弓枪共同射杀鸟15只,后被东安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东安县林业局鉴定,其中4只为珠颈斑鸠,4只为乌鸫,6只为白头鹎,1只为灰眶雀鹛。其中珠颈斑鸠、白头鹎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乌鸫属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5只鸟总价值约4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艾某、唐某3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充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庭审全程规范有序、节奏紧凑、重点突出,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胡某、艾某、唐某3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艾某、唐某3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生态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胡某、艾某、唐某3人当庭表示服判,并缴清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东安法院持续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大局,扎实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今后,东安法院将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公益诉讼体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东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责编:何璐
一审:何璐
二审:王坤
三审:张明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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